问题:
[材料题] 下列关于刘兴被狗咬伤的证据证明问题,正确的是( )。根据下列内容,回答下面的题目。
2012年2月,家住甲市A区的张林向家住甲市B区的刘兴借了7000元,言明于2013年2月之前偿还。但到期后,张林一直没有还钱。
2013年3月,刘兴到张林家追讨该债务,发生争吵。张林因所牵藏獒易受惊,遂对刘兴说:“你不要大声喊,狗会咬你。”刘兴不理,仍然叫骂,并指着狗叫喊。藏獒受惊,扑向刘兴并将其咬伤。刘兴治伤花费9000元。
刘兴起诉要求张林返还欠款7000元、支付医药费9000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张林书写的借条、其向张林转账7000元的银行转账凭证、本人病历、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医院处方(复印件)、发票等。
张林称,其向刘兴借款是事实,但在2013年1月卖给刘兴一幅价值7000元的字画,说好用字画的货款清偿借款。当时刘兴表示同意,并称之后会把借条还给张林,但其一直未还该借条。
张林还称,刘兴故意激怒狗,被狗咬伤的责任应由刘兴自己承担。对此,张林提交了邻居孙某出具的书面证词,该证词描述了刘兴当时骂人和骂狗的情形。
张林认为,刘兴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均为复印件,没有证明力。
以下关于张林与刘兴之间欠款的诉讼管辖,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A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原告就自己损害存在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刘兴承担受损害与被张林的狗咬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据此可知,刘兴提交的诊断书、医院处方为复印件虽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并不是无证明力的。C项错误。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张林的证人孙某提出的书面证词”应为书面的证人证言,而非书证。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