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建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规定:1。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业主应当根据其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一期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专项维修资金额度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数额,并及时调整。2. 出售公共住房,按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其所拥有房产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销售单位应按多层住宅不低于销售资金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销售资金的30%的原则,一次性从销售资金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买卖商品房时,买受人应当与买卖单位签订房屋维修基金支付协议,买受人应当按照购买价的2-3%的比例向买卖单位支付房屋维修基金。销售单位代表所有业主收取的养护贱金属属于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目前首个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标准为:高层建筑(含带电梯的多层建筑)90元/平方米,多层建筑(含别墅)50元/平方米。
维修费的收费标准各地区不同,以西安为例:1、维修费的收费标准。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募集资金住房建设)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多层住房(7层以下,无电梯):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带电梯):90元/平方米;小高层和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145元/平方米。2. 房改房养护基金缴存标准为:(1)业主按所拥有房产的建筑面积缴存养护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养护基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一期养护基金金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2)销售单位应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房屋售价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房屋售价的30%,一次性从房屋征收中提取维修资金。3.待拆迁房屋维修资金押金标准:多层住宅(7层以下,无电梯)60元/平方米;多层住宅(带电梯):90元/平方米;小高层和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90元/平方米。